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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旦复印机缺陷疑问 浙江用户解约接连受挫

2012-3-23 12:17| 发布者: xingyu| 查看: 351| 评论: 0

摘要:   打印出来的图片存在着明显的问题,普通人连肉眼也能看得出来,甚至销售企业自己都承认存在着设计缺陷,这样的彩色复印机为何无法解除销售合约?浙江绍兴县的吴先生近期一直为此而困惑,在接到投诉后,《市场导报 ...


  打印出来的图片存在着明显的问题,普通人连肉眼也能看得出来,甚至销售企业自己都承认存在着设计缺陷,这样的彩色复印机为何无法解除销售合约?浙江绍兴县的吴先生近期一直为此而困惑,在接到投诉后,《市场导报》维权中心日前介入了调查。


 

 


  重印故障难以修复
  吴先生经营着一家广告摄影制作室,他与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公司之间的纷争已持续数年。因经营上的需要,2008年9月12日,他与震旦公司签约,购买一台ADC256彩色复印机设备,价款为3.3万元。吴先生先行支付了1000元后,双方约定了余款分期支付的时间。
  然而未曾料想,这台全新的机器在第二天(即9月13日)的使用中就暴露出了问题。吴先生发现,所打印的图片出现了浅淡横向重印(通俗的说,就是一个打印的图案,其或左或右,会有一个形状相同的影子)的故障。正是由于这一问题,一些客户因为打印效果不佳而提出索赔,令他的业务遭受了不小的损失。
  更让吴先生惊讶的是,这样的故障却难倒了震旦公司的服务人员,虽经多次维修,仍始终无法解决。此后,震旦绍兴柯桥分公司向他告知,公司总部技训部对此的答复是,“机器有设计缺陷,但通过其他效果稿与图片打印可以证明,该机器本身质量品质没有任何问题”。
  “一边承认产品有缺陷,一边又说质量是没问题的,这样的说法自相矛盾!”吴先生对于震旦公司的观点相当不解。他认为,缺陷就属于质量问题,而且是一种严重的质量问题。除重印外,打印图片还存在斑点多的问题(即上一张图片的部分油墨未正常掉落,却覆盖在了在下一张打印的图片上)。
  震旦坚持质量合格
  新买的复印机有着无法修复的故障,吴先生当然拒绝支付余款,但是震旦公司却不答应,双方纠纷由此而发。尽管震旦绍兴柯桥分公司于当年11月7日向吴先生发出《致歉函》,就此事没有及时处理表示歉意,但同时公司则坚持产品质量是合格的,所拖欠的3.2万元余款应当支付。而吴先生则多次联系柯桥分公司交涉,并多次发邮件要求退货,最终没有进展。
  吴先生还告诉《市场导报》记者,公司的售后服务中有一项“备用机制度”,其中承诺了“如果机器出现故障,8个工作小时不能解决,公司提供同级别机器供顾客无偿使用”,但是他据此提出要求后,公司却没有兑现这样的承诺。
  2009年5月22日,震旦公司委托律师发函,敦促吴先生支付余款及违约金。吴先生随后则回函,再提复印机的质量问题,要求厂家协商解决。双方僵持数月之后,当年10月,震旦绍兴柯桥分公司寻求司法途径,向绍兴县法院提起诉讼。
  2009年12月,绍兴县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,判决驳回起诉。导报记者留意到,在这起诉讼中,柯桥分公司提交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证书,用以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。对此,法院认为,质量认证证书,不是对特定标的进行的质量认证,不能证明其交付的货物质量合格。
  法庭争辩缺陷归责
  2011年1月25日,震旦公司向其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提起诉讼,追索欠款。吴先生随即提起了反诉,要求解除合同。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复印机是否存在质量瑕疵?双方签订的合同中,对该复印机设备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,对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也未作约定。而震旦公司认为之前所述的“设计缺陷”系对复印机设备自身性能的表述,并非认可该复印机设备存在质量瑕疵。吴先生主张设备存在质量瑕疵,并要求解除合同等请求,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  浦东新区法院据此认定,被告吴先生拖欠货款构成违约。2011年5月25日,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3.2万元及违约金。因不服该院的判决,当年6月8日,吴先生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法院。
  吴先生的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潘兆忠指出,对于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,是合同能否解除的一个重要根据。在一审阶段,他的当事人曾三次向法院提出要求,对震旦公司自认的“设计缺陷”向上海市质监局咨询,但是浦东新区法院仅作出不予调查的答复,刻意回避了这一问题,致使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不清。
  潘兆忠律师还指出,一审法院认定,“震旦所述的设计缺陷系对复印机设备自身性能的表述,并非认可该复印机设备存在质量瑕疵”,这不符合逻辑。质量是否有问题,应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。一台复印机出现重印故障,明显不符合通常的产品质量要求,即便是一个普通人也会作出同样的判定。
  然而,2011年9月21日,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用户坚持继续申诉
  针对此次事件,《市场导报》记者日前联系震旦公司进行求证,但是相关人员表示,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已经法院作出最终判决,支持了震旦的请求,所以公司不认为存在质量问题。公司称,所有震旦牌复印机在出售之前,都通过了国家3C的强制认证,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,具备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功能,可以满足通常的办公需求。
  “目前许多的商事判例都是促进合同履行的,也就是说一般能不解除的,法官不大会判解除。但是该案中,法官以产品质量标准、质量瑕疵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为由不支持解约,这个是不合理的!”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陈晓璐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一台复印机毕竟应当符合一般的使用要求,如果不能正常打印,买家完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  对于目前的司法判决,吴先生不能接受,他表示将继续通过相关途径进行申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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